| 机构名称: |
宁波市财政税务局 |
| 领导: |
局长:胡谟敦 |
| 副局长:王跃鹏 陈宝根 章翠飞 宋济青 贺也贞 张镇岳 |
| 地址: |
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
| 邮编: |
315010 |
| 电话: |
0574-87188848 |
| 传真: |
0574-87188482 |
| 网站地址: |
http://czj.ningbo.gov.cn |
| 职责: |
一、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 1.原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本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项目管理职能。 2.原由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 1.彩票监管职能。 2.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集中核算管理职能。 3.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4.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宏观调控和监督。 2.加强和改善对国有资产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监管。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与营运体系。 4.实行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县(市)、区财政的专项补贴。 5.市政府采购中心成建制划归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四)划出职能 1.划出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财政预算、地方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市级地方财政各项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彩票监管工作;监督各县(市)、区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管理和监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五)管理和监督由市财政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等各项支出;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管市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承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资产营运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的委派和管理;指导和监管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七)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关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和划拨;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管理全市国债工作;负责全市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九)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建立健全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财政监督。 (十一)负责编制本市地方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各种地方税费、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各项税收收入;制定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地方税务稽查;监督管理纳税人依法纳税;负责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范本市财税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指导本市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协会工作。 (十三)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市财税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负责财税信息和财税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市本级财税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资产、财务、统计、审计以及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会同县(市)管理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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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和修改;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的组织和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全局大事记;负责机关文电的收发、运转及机要通讯;负责调研、档案、保密、信访、政务信息和宣传、有关财税年鉴编写、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的收发、分办、核稿、送签和文印;负责组织和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人事处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定,负责做好有关单位机构设置的调整、人员编制的核定、职能配置的确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有关人员的录用、选拔、任免、调整、辞职、辞退、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相关社会保险、技术职称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的计划拟订及手续办理;具体负责做好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核工作;负责做好对局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全局临聘用工指标、工资的核定等管理工作;协助局机关党委做好日常工作,并联系局工会、团委、妇委开展工作。 (三)基层工作处(教育处) 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宣传教育、精神又明建设、政治思想工作及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表彰、奖励、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监察处 负责市财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监察本系统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负责制订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及有关财政、税务监察制度,并组织监察检查;受理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共产党员的控告、申诉,查处共产党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受理对本系统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并按级负责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五)法规处 负责全市财政税收立法计划的制订,参与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核和上报;负责有关地方性财税法规的会鉴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财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汇编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清理、鉴定;负责全市财税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财税案件的审理工作;办理财税行政复议、诉讼和行政赔偿。 (六)后勤管理处 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开支、报销审核、工资发放、财务报表编制审核和各类财产物资、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领用、保管工作;负责全局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住房管理及房改、物业修缮和水电维修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车辆维护及物资设备的购置、管理及服装制作发放工作;负责外来人员接待、车辆调度和会议食宿按排;负责机关防火、防盗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市局人员膳食、福利、大楼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有关资料的打印、印刷和各类业务资料的订购等;负责招待所归口管理工作。 (七)预算处 负责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研究提出并制订全市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办法;制订、实施各县(市)、区财政分配政策;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市级财政预算,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汇总年度县(市)、区预算;制订市级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提出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汇总、编制市本级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汇总、编制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调整事宜;指导县(市)、区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法或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地方税收政策,参与分析税源调查资料,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负责部门预算外资金的安排管理工作;承办财政部有关税政事宜。 (八)国库处 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参与预算指标管理;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办理县(市)、区财政的资金调度和资金结算;制订市本级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及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表;组织布置、编制、审核市本级财政决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负责部门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会计核算中心工作。 (九)综合处 负责制订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制度、办法;负责编制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负责政府专项资金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办理收入的记帐、对帐和报帐;负责单位预算外资金下拨的审核;负责审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参与确定收费标准;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的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负责编制本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支计划、决算;参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负责编制住房资金的收支计划、决算;负责审批政策性承办银行的财务决算;负责住房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负责全市彩票、国债市场的监管;参与财政经济形势分析与调研;负责预算外资金政策及收入征管工作;指导监督市票据监管中心工作。 (十)基本建设处 负责研究、制订全市基本建设有关政策;参与全市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及投资体制改革的研究;参与制订全市工程取费标准和工程造价、工程定额标准,参与工程造价审核和单位资质评审及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研究制订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对口部门(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对口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初步审查对口部门(单位)预算,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预算指标,审核和批复年度预决算;负责对口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对财政性出资的市重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对口部门(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十一)行政政法处 负责掌握对口部门(单位)主体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对口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负责制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范围、标准;研究制订因公出国人员的待遇标准和涉外事务费用开支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对口部门(单位)各类基金;提出年度预算定额的建议;部署对口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审定、批复对口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提出对口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意见;审核和批复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监督和分析对口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并进行项目效益考核;负责对口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对口部门(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含重大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财政财务管理。 (十二)教科文处 负责掌握对口部门(单位)主体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对口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事业会计制度;负责制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制订对口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提出事业性经费开支范围、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对口部门(单位)的各类基金;提出年度预算定额的建议;部署对口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审定、批复对口部门(单位)的预算;审核提出对口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意见;负责管理对应的科技三项经费的专项资金;审核和批复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监督和分析对口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对对口部门(单位)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并进行项目效益考核;负责对口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对口部门(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含重大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财政财务管理。 (十三)农业和农业税收管理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参与对口部门(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制订全市财政支农政策;负责编制和落实全市及市本级各项财政支农支出预算,制订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口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对口部门(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含重大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负责农口行政、企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财务管理、清产核资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组织全市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实施;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编审;指导监督契税中心工作。 (十四)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制订全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制订全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财政配套政策办法;负责对口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初预算核定批准和追加预算审核下达,审核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对口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对口部门(单位)基建(不含重大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财政财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市补县(市)、区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和绩效考核;负责编制审核本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草案;负责编制、汇总市本级及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参与研究社保基金收支平衡机制;做好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制订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十五)工交商贸处 研究落实产业发展和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负责本市工业、商贸、粮食、供销、交通运输、城市公用、房地产、政府性投资公司、地方金融等企业及交通口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政策的制订和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追踪问效;负责管理对应的科技三项经费的专项资金;负责相关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有关的政府专项基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工交、商贸等企业有关财务报表的汇总、审批、转报及日常财务分析。 (十六)涉外经济处 研究和制订外贸、外资、外经和境外投资企业的财政政策、涉外行业财务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办理有关贴息、补助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承担政府外债(含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初审上报及项目管理,负责政府外债资金的借贷、偿还、监督使用及相应的资金管理;制订和执行全市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负责相关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十七)会计管理处 负责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会计准则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会计监督和检查,直接或配合有关部门、处室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处理;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以及评审;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协助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负责市本级单位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年检等日常管理;指导会计电算化管理;负责对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管理;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工作;负责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专业团体的联络,指导会计学会学术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十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章、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章、法规以及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核销等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资产评估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财政政策。 (十九)财政监督处(财政监督检查分局) 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政纪律案件;监督检查局内职能处室和下属单位及各县(市)、区局执行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务收支管理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 (二十)税政一处 负责全市范围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政业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制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及规定;指导、检查、监督各地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负责解释、处理在执行税法、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宜;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负责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和私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负责制订和落实全市范围内水利建设基金、义务兵优待金、残疾人保障金的有关政策,并实施征收管理。 (二十一)税政二处 负责全市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等税费的政策业务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制订、完善有关税种的征管办法及规定;指导、检查、监督各地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负责解释、处理在执行税法、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宜;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关税费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税种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十二)税政三处(基金费管理处) 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残疾人保障基金征收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完善六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和监督考核机制。 (二十三)计划会计处 负责全市地方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落实,分析检查地方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制订和落实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统计)、税收票证等工作有关制度;负责编制各类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税收会计核算制度,系统地监督和反映地方税收的应征、缓征、欠税、提退、减免、入库等工作环节;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等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税收票证的正确使用;负责全市重点税源的监控,分析经济税源的变化情况;负责欠缓税金的管理,正确核算、反映欠缴税金的成因及清缴欠税工作,办理缓缴税金的审批和转报工作。 (二十四)征收管理处 负责在全市范围内贯彻落实有关税收征管综合性法律法规,完善、制订有关税收征管规章,负责对税收征管法规实施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负责指导全市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全市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负责全市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推广;组织开展全市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指导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管理;研究制订个体、集贸市场等税收征管制度;负责全市税收宣传工作;负责税收的协税护税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工作。 (二十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订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管理、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汇总、编制市政府采购目录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负责审批供应商资格、中介机构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和评审专家资格。另外,地方税务检查职能由市局稽查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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